9/6/2018 9:32:00 AM
影視作品翻譯的困惑
一種觀點認為,字幕為對電影中人物對白的翻譯,而這些對白都是來源于電影劇本的,所以這一翻譯實際上是對劇本一部分進行的翻譯。進而言之,無論是以文字(字幕)還是語音(配音)的方式對電影中的對白進行翻譯,其實都是對電影劇本進行翻譯,電影劇本是享有獨立于電影的著作權的,所以對劇本的翻譯并非對電影的翻譯。我們知道,不是所有作品都是可翻譯的,如美術、建筑、攝影、圖形等作品,上述觀點便會進一步推導出一個結論:電影作品本身是不可翻譯的,可翻譯的是劇本這一文字作品。
要評論這一觀點是否正確,還是先請讀者與我一起看一個例子。“媳婦!”“娘!”“孩子!”假設這是由戲劇中一段人物對白翻譯出的字幕,相信沒有讀者能夠確定它究竟想表達什么意思。其實這段對白出自現代京劇《智取威虎山》,在劇本中的完整描述是這樣的:“李(勇奇)妻被(匪徒)拉上。李母抱嬰兒趕上,喊:‘媳婦!’李勇奇喊:‘娘,娘!’與匪格斗,下。匪連長奪過嬰兒奔到深溝邊。李妻、李母大喊:‘孩子!’匪連長殘酷地將嬰兒摔于深溝里。”
筆者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,絕大多數字幕并不包含對影片中時間、環境和人物衣著、表情、動作等的描述,往往是無法獨立向受眾傳達作品要表現的具體內容與思想感情的。而要完成這一傳達,要么就要增加相應的說明文字(劇本),要么就必須同步配上相應的音畫(電影)。此時筆者認為,無論字幕是否可獨立存在、是否能構成新作品,將字幕與影片中聲音和活動畫面結合使用,完全可以認為是對電影本身的翻譯,也可以表述為,翻譯、制作字幕并將其與特定電影音畫相結合的行為,是受電影作品翻譯權控制的行為。當然,由于對白是劇本的一部分,字幕同時也會構成對劇本部分內容的翻譯,這并不矛盾。
問題更為復雜的是字幕文件,即將字幕與時間軸相結合,可被視頻播放軟件識讀并與特定電影音畫、對白相匹配的電子數據文件。該類文件中包含特定電影的字幕,經播放軟件識讀與該電影結合后,可生產與電影同步的字幕,但該文件本身是獨立于電影的文件,在電腦中的后綴名一般為srt、smi、ssa和sub等。基于前文所述,字幕文件中的字幕同樣是對劇本部分內容的翻譯,可能侵犯劇本的翻譯權,但單獨提供字幕文件是否會侵犯電影作品的翻譯權呢?
可以說,字幕組制作字幕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使之與特定電影相結合,通過字幕翻譯電影中的人物對白,幫助觀影者理解作品表達,其行為也確實為觀看者提供了極大的幫助與便利。但是筆者認為,這還不能構成對電影作品翻譯權的侵權,具體來說,尚不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權。制作并提供字幕文件的行為可以說是一種幫助和誘導,但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等法律的規定,構成間接侵權的前提條件是直接侵權的成立,而觀影者使用字幕文件的行為本身并不侵權。退一步來說,即使將觀影者使用字幕文件、將之與電影文件結合的行為視為是對電影作品的翻譯,該行為仍可構成合理使用(或私人使用),也不侵權。除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外,著作權法很少會將追責箭頭指向終端用戶。因此,在直接侵權并不存在的情況下,間接侵權自然也無法成立。
筆者還想說,未被授權的翻譯不僅僅是損害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,一次糟糕的翻譯很可能會使作者、作品和讀者都深受其害。所以,與其為字幕組的離去而嘆息,不如思考如何促進翻譯產業形成合法、優質的良性循環。
——選自:樂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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